
军事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订货秩序。军事订货是军事部门根据国防需要,向军工部门或者其他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活动。军事订货是保证部队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供应,满足国防需要的主要手段。
(二)客观要件。

合同
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本罪。若在平时不是战时,即使有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这是本罪在时间方面的必备要件,不可缺少。何谓战时,具体可参见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这里不再赘述。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尚未达到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拒绝或延误的;拒绝、延误大量军事订货的;因其行为造成诸如贻误战机,影响重大军事任务完成,致使战斗、战役失利,造成较大伤亡等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仅限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是负有军事订货义务的生产、销售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客观上无法完成订货,没有条件完成军事订货,或是由于不可抗力及一些特殊困难,延误订货的,不构成犯罪。
战时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是指在战时,负有军事订货职责的人员,故意延误军事订货,影响作战,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主体为负有军事订货职责的人员;其次,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延误军事订货,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再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且这种行为对作战造成了影响;最后,结果方面表现为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能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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