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财产
一般交通事故处理期限并没有固定的时间限制,而是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警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对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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