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尽到保护职责,导致珍贵文物损毁。
2. 在文物保护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珍贵文物损毁。
3. 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未按照规定进行文物的修缮、保养,导致珍贵文物损毁。
4. 文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珍贵文物在管理、运输、展览等环节中损毁。
5. 在文物考古发掘过程中,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发掘工作,导致珍贵文物损毁。
6. 文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文物鉴定、评估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错误地对文物进行处理,导致珍贵文物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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