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
设立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规定数量的
财产和经费;(四)从事
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
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
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
房地产估价师;从事
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
房地产经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
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法律依据】《城市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设立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规定数量的
财产和经费;(四)从事
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
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
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
房地产估价师;从事
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
房地产经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
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