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婚姻关系的成立、变更和解除均应遵照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预。
2、《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婚姻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关于离婚自由,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有权利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同样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促进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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