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司法部门严格执法,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人民
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需要通过
银行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银行存款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查询单位存款、查阅有关资料的问题人民
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
犯罪案件,需要向
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
银行存款或查阅有关的
会计凭证、帐簿等资料时,
银行应积极配合。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
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
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包括城市分理处、农村营业所和城乡信用社主任。下同)签字后并指定
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询人对原件不得借走,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
银行盖章。人民
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对
银行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依法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