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收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而征收实施单位是根据征收部门的委托,开展征收与补偿和拆迁工作的主体(例如拆迁公司)。这些实施单位并没有独立对外开展行政管理活动的能力,应当在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内承当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模式房屋征收部门的行政助手,其行为后果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