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以下这些不属于共同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以下几类财产通常不属于共同财产:
1. 婚前财产:即在结婚登记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例如一方的婚前存款、房产、汽车等。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比如工伤赔偿、车祸赔偿等,这些款项通常归受损一方所有。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如果一方继承了遗产或接受了赠与,并且合同或遗嘱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属于继承人或受赠人,那么这笔财产也是个人财产。
4. 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一方的衣物、首饰、个人电子产品等。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例如军事人员的伤亡保险金、复员费、退役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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