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有关合议庭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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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必须采用合议庭,不能采用独任制,即必须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审理。

2、原合议庭的成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不得参加对再审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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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的合议庭规定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再审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即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且合议庭的成员人数为单数。具体到合议庭的组成人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须为几人,但实践中通常为三名审判员或五名审判员组成。

需要注意的是,再审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重要性有所调整,但基本原则是相同的,即由审判员组成单数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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