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其中,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时,会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决定。具体包括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经济状况、教育水平以及与子女的感情联系等多种因素。
法院可能会根据父母的意愿来决定抚养权归属,但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对于子女的抚养费用,一般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由法院根据父母的经济能力以及子女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此外,法院还规定了探视权,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定期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义务。但具体探望的方式、时间和次数,需要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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