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消费税的税率是由国家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的消费税目和子目设定的,具体税率可以在国务院发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找到。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比例税率是根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来计算税款,税率为相应税率乘以销售额;定额税率则是根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来计算税款,税额为相应税率乘以销售数量。
例如,对于烟酒、贵重首饰等商品,通常是采用比例税率;而对于汽油、柴油等商品,则可能采用定额税率。具体的税率和适用范围需要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