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各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规范我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保护抵押权人、抵押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
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第9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
银行(包括其它法定金融机构)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二、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统一由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及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办理。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建委)及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三、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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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拟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需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委申请核实未办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市建委核实后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抵押楼栋未办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凭此证明向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四、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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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期间,市建委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预售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审批事项完毕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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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对预售项目已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需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证明。六、已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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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以未售房屋抵押的,需由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和
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区县建委、房管局申请查询拟抵押房屋未销售情况。市、区县建委、房管局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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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查询后,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和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拟抵押房屋未销售(指未网上认购、网上签约)的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凭此证明向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未售房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