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
1、当事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的三天内书面申请复核;
2、交警部门依法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3、交警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的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1.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自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3.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4.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5.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6.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7. 复核决定应当在作出后三日内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被申请人和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单位。
8.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成立的,作出复核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事故责任划分或者认定的程序违法的,作出复核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单位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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