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第5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
(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
(7)《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0]54号)》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广泛宣传、深入揭批、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公字[2001]231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国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依据:
1. 《禁止传销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传销行为进行规制的行政法规,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对传销行为的定义、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这部法律并不是专门针对传销行为的,但是在其第二章中有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其中一条就是禁止传销行为。
3. 《直销管理条例》:虽然这部法律主要是针对直销行为的,但它对直销与传销的区别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打击变相传销。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针对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可以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224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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