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2-10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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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限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限定的幅度内,根据事实上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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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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