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下列情形消费投诉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2.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3.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4.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5.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6.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7.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8.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规定,以下情形的消费投诉通常不被受理:
1. 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没有形成消费合同关系的。
2. 消费者投诉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
3. 消费者投诉的商品或服务超过法律规定的保修期或保质期,并且没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4. 消费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商品或服务损坏的。
5. 消费者无法提供有效的购买凭证或证据证明其权益受损的。
6. 消费者投诉的内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7. 消费者投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的。
8. 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已经被法院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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