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 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
3. 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4.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基金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5.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基金业协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情形。
6. 具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办公场所。
7. 公司名称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或者“基金”字样。
8.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9. 具有合格的基金从业人员。
10. 具有符合要求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并且相互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11. 公司章程、内部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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