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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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