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不当得利第三者一方取得
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
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
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
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
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
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
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具体而言,取得
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大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
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
财产范围。包括:(1)取得
财产权或其他
财产利益,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
知识产权等。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
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
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2)
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3)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也属一种得利。2.
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
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包括: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债务人以其总
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