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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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zhoulo

2025-06-06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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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法律分析: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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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en

2025-06-06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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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如果检察院发现证据不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那么检察院就需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防止因为证据不足而错误地对嫌疑人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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