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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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签订主体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并在购房时由购房人进行书面确认。物业服务合同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2)合同起止时间不同。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具体时间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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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在物业交付使用前,由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服务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是为了在正式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确保物业的管理和服务能够顺利进行。

物业服务合同则是指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对已交付使用后的物业进行服务的合同。这种合同是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正式的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代表了全体业主的意愿。

主要区别在于签订的主体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而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通常较短,直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而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而定,通常是长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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