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
股份数额的多少决定
股东对
公司的控制权的大小。同时,
公司的
股权也是对
公司的净资产及盈利收益可由
股东依法拥有、处置、质押或转让的权利,是一种借款的担保条件。另外,
股权是
股东对
公司的实际投资及对
公司资产拥有的体现,是
股东的权益价值。以依法可转让的
股权作为质物,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享有的所有权及可转让的
股权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这对融资者来说,体现了
公司的资产价值和权益价值,使不容易流通
股权成为“有效资产”。而对
银行来说这是一种可靠的信贷资源,
银行可选择一些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并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企业,把
股权质押作为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保证条件之一,既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因为经营状况不好而难以获得贷款的困境,又可分享高增长企业的经营效益,获取一定的利润,促使资金在更加广阔的空间进行优化配置,提高
银行控制信贷风险的能力。
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中的一种典型形式,与其他权利质押相类似,其生效的关键在于履行法律规定的登记或记载义务。通过登记设定具有公示作用,其意义在于通过
股权质押的公示作用达到安全、公平、效率交易的目的。最新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明确规定:“负责出质
股权所在
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
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
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机关,
股权出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公示效应和公信力都远高于在企业
股东名册上登记;同时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是
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出质和变更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使
银行在实现质权时更为便利,减少了可能遇到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