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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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

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中华医学会接受的鉴定案件,只能够是病历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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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主要由以下部门和机构负责:

1. 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可对疑难、复杂并具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医疗纠纷组织技术鉴定。

2. 司法鉴定机构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主要针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进行法医学鉴定。

3. 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4. 特殊情形下的鉴定主体
对于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复杂案件,可能组建跨地区、跨系统的联合鉴定专家组;军队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军队医学会组织鉴定;对死因有争议的需进行尸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或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司法鉴定原则上实行一鉴终局制,但符合法定条件可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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