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破产清算程序:1、
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
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3、变价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
法院裁定的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
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4、清偿
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一)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
保险费用和
破产人所欠税款;(四)普通
破产债权。5、终结
公司无
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
法院裁定终结
破产程序。人民
法院裁定终结
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自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
法院终结
破产程序的裁定,向
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