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如何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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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tinlee

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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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法律分析: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数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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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1_

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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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具体指易燃易爆设备的使用安全。犯罪对象包括正在使用中的燃气设备(如管道、储罐)、石油设备、化工设备、电力设备等具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的设备。若破坏的是未投入使用或已废弃的设备,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1. 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行为,包括物理损坏(如切割、钻孔)、技术干扰(如篡改控制系统)、移除关键部件等方式。
2. 破坏行为需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例如破坏城市燃气管网导致燃气泄漏,或损坏化工厂防爆装置可能引发爆炸。若破坏程度轻微且无实质危险,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特殊行业从业人员(如燃气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破坏的,可能加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行为人必须具有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明知破坏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积极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若因过失导致设备损坏,可能构成《刑法》第119条第2款的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特殊情形认定
1. 既遂标准: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破坏行为使设备处于足以引发事故的危险状态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实际损害结果。
2. 结果加重犯:若导致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依据《刑法》第119条第1款,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 竞合处理:同时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时,择一重罪处罚。

司法认定要点
需通过专业鉴定确认设备性质(是否属于易燃易爆设备)、破坏手段与危险状态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认知程度等核心要素。例如2021年某案例中,被告人擅自焊接输油管道被认定为构成本罪,因焊接火花可能引发爆炸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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