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3、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具体来说,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抵押。第四百二十九条提到,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但经抵押权人同意的除外。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的行使期限、登记、抵押物的确定等细节,但并未直接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具体金额上限。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金额上限通常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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