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执行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局在认定取保候审的条件时,通常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刑事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暂不收押或者停止羁押,而由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具体来说,公安局在决定是否给予取保候审时,会考虑以下条件: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同时,也需考虑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可能性;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风险。
此外,法律规定,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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