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期限后,由于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如果犯罪分子同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直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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