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河
2、1950年4月27日,开远县人民政府成立,辖6个区,隶蒙自专区。1957年,开远县划归红河州。1958年10月20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81次会议决定:撤销开远县,将原开远县的六区全部和七区的4个乡、五区的1个乡划归文山县,其余地区划归个旧市(国务院9月16日批准,省人委10月3日通知)。设开远公社(原一、二区)、五星公社(原五、七区)、燎原公社(原三区、七区的左美底乡和蒙自草坝),隶个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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