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保护期限到作者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作者为自然人的作品,其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2. 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为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五十年。
3. 作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职务作品,其保护期限为五十年。
4.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护期限为五十年,自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
5. 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其保护期限为十年。
6. 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首次出版的录音享有专有出版权,保护期限为五十年。
7. 视听作品的制作单位对其制作的视听作品的首次出版的视听制品享有专有出版权,保护期限为五十年。
8.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首次出版的录音录像享有专有出版权,保护期限为五十年。
9. 广播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节目享有播放权,保护期限为五十年。
上述期限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则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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