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立体现了分权原则,即政治上的三权分立想法在企业构成上的显现:股东大会是公司的表意机关,它形成公司的意思;董事会时公德的意思执行的决定机关,它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股东大会的决议,以指导公司业务的执行和由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而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以对董事会执行公司管理事务及会计事务实行监查。由此可以给监事会定位为由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监事产生的、履行公司业务执行状况合法性监督,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权力的股份公司的必要机关。
不正当竞争监事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旨在禁止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以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低价倾销、商业诋毁等。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监督检查部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说明有关情况;查询、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等资料;查封、扣押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在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对经营者实施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记入信用档案。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该法没有专门设立“不正当竞争监事”的职位,但政府部门,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处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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