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税
一、各级政府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公立学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动产。但供营业用者,不适用之。二、政府经营之邮政事业,因业务使用而取得之不动产。三、政府因公务需要,以公有不动产交换,或因土地重划而交换不动产取得所有权者。四、建筑物于建造完成前,变更起造人名义者。但以抵押、借贷等变相方式代替设典,取得使用权者,不适用之。五、建筑物于建造完成前,其兴建中之建筑工程让与他人继续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变更起造人名义为受让人,并以该受让人为起造人名义取得使用执照者。不课征
契税之情形:不动产为信托
财产者,于左列各款信托关系人间移转所有权,不课征
契税:一、因信托行为成立,委托人与受托人间。二、信托关系存续中受托人变更时,原受托人与新受托人间。三、信托契约明定信托
财产之受益人为委托人者,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与受益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