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1、
民法典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
离婚协议或
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
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2、同时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法院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
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3、此外,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
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登记
离婚或
法院判决
离婚时,
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
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