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第一步报赔发生交通
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
保险公司报案,路面
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
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第二步核定1、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
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
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
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第三步赔付规定:全部损失1、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
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
保险金额赔偿。2、
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
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第四步部分损失1、
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
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
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保险车辆的
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
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2、
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
保险金额为限。3、
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
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
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
保险车辆在
保险有效期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
保险金额,其
保险责任依然有效。4、
保险车辆发生
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
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第五步赔付时间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
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保户应持
保险单、
事故处理证明、
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
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如与
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