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几种情况会导致行政复议中止:
1.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原行政行为不服的;
5. 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6.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 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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