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主体是针对个人实行犯罪而言的,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无特定身份者可以成为有特定身份者的共犯,也就是特殊主体犯罪的共犯。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特殊主体犯罪的共犯是指在某些特定犯罪中,只有特定身份或资格的人才能构成犯罪主体的共犯。这类犯罪通常要求行为人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或资格,例如公务员、医生、教师等,他们在实施共犯行为时,不仅违反了一般犯罪的法律规定,还违反了其职业或身份所要求的特殊义务和责任。
在认定特殊主体犯罪的共犯时,除了需要证明行为人与主犯之间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之外,还需要证明行为人本身具有该特殊主体的身份或资格。这种身份或资格不仅仅是职业上的,有时也包括法律上的特定规定。
特殊主体犯罪的共犯的处罚往往比普通共犯更为严厉,因为这类主体在犯罪中不仅利用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可能滥用其权力和地位,对社会和公众造成更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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