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调解是人民
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
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
法院的执行工作。人民
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
离婚协议。调解有三种结果: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
离婚协议,人民
法院按协议制作
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关系自此解除;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
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
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
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
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
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
离婚。经人民
法院判决不准
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
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
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