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标的物不明确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数量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2. 数量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尽量详细明确地规定合同的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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