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欠缺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发生,此时可以对合同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依法予以确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当合同中对货物品质的约定不明确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处理。首先,双方当事人应当首先协商确定货物品质的具体标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按照交易习惯或者公平原则确定。此外,还可以参考有关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卖方应提供符合其订立合同时承诺的商品品质,或符合同类商品通常品质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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