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师
2、民办教师调动到其他部门,从事教育工作,原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与调动到其他部门继续从事教育时间合并为连续工龄;
3、不再从事教育工作,1979年7月23日前调动,从调动到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1979年7月24日后调动,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时间,合并为连续工龄;
3、民办教师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入学前最后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为连续工龄;
4、民办教师在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校学习,学习期间工龄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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