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全
4年前孙某与丈夫韩某到江苏常州打工,女儿今年满6周岁,将入读小学一年级,夫妻俩向当地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办公室提交了入学申请,因韩某未成年时曾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依据当地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积分标准,其女儿无法入学。经多方协调,当地“积分办”依法取消了相关扣分,表示将进一步调整、完善积分入学标准,推动积分入学工作更加客观、公正、合理。(8月16日《中国青年报》)
因为父亲曾经犯罪,这名女童便不能入学,如此株连无辜者,让人难以置信。而且韩某犯罪发生在未成年时,根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犯罪记录理论上不会被人所知,当地“积分办”获悉了本不该知道的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并据此不让涉事韩某的女儿入学,如此做法明显违法,必须坚决纠正。
在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协调下,当地“积分办”及时对不当做法进行了纠偏,韩某的女儿最终得以顺利入学。此事再次提醒我们,必须对这种动辄株连子女、有悖基本法理的做法保持高度警惕。
或许,当地“积分办”出台上述规定,初衷是为了警示为人父母者要洁身自好,但一码归一码,把本应由父母承担的法律后果强加于未成年子女头上,是对犯罪分子未成年子女人权赤裸裸的侵犯。现代社会区别于古代社会的一个最基本标志就是人格独立,罪责自负,不能株连无辜。即使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令人痛恨,但他们的犯罪行为并不是子女所为,在其子女不可能控制或参与自己父母犯罪活动的情形下,更没有理由对犯罪分子的子女进行惩罚,剥夺相关权益。
实际上,这种株连子女入学的不当做法,也直接侵犯了后者的受教育权。我国《教育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规定,zf及其有关部门应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有依法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可见,不论适龄儿童的父母是否犯罪,他们受教育的正当权利都不容剥夺。借口父母有犯罪记录而拒绝适龄儿童入学,显然于法无据。
近年来,部分地方出台的外来适龄儿童入学积分政策,总是有意无意把适龄儿童父母是否有犯罪记录作为重要参考,这大约是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限制“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规定,但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老赖”欠债不还,如果还允许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相当于是用别人的钱供自己的孩子享受教育高消费。对于“老赖”这种有损公平的逃债行为,不让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并没有剥夺其子女享受国家提供和保障的受教育权,在法理上并无不妥。因此,用限制“老赖”子女高消费的办法,作为拒绝犯罪分子未成年子女入学的政策依据,是对法治精神的曲解,根本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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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子女入学不应该受到父母犯罪行为的影响。教育是每个孩子的基本权利,不应该因为父母的违法行为而剥夺孩子的受教育机会。这种做法有悖于法理,也不符合国际人权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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