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由此可知,公证证明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事实是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充分,当证据不足时,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明材料,如果不能补充证明材料或拒绝补充证明材料,则不符合真实合法的要求。
因此,复印件只有在与原件相同,并一起使用的前提下,才会被认定为充分有效证据。如果提供不出原件,不能向公证机关证实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否则不能得到公证机关的公证。公证机关只能针对合法的文件原件进行公证。
在原件丢失的情况下,使用复印件进行公证通常是可行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您需要提供复印件,并且可能还需要提供原件丢失的相关证明,比如报警回执、遗失声明等。其次,公证机构可能会要求您说明原件丢失的原因,并对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最后,如果公证机构确认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且您提供了足够的证明原件丢失的材料,他们可能会为您办理公证。不过,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公证机构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您提前咨询相关的公证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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