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事由的证明材料。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提供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3、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法人的,因其合并、重组、分立、撤销、破产或改制而引起的著录项目变更的,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死亡而发生继承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签发的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或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
第二、交纳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专利权人更改程序通常是指在专利申请或授权后,专利权人对专利的一些信息进行修改的程序。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专利法对专利权人更改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专利权人更改可以包括专利权人的名义更改、地址更改等。
在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局办理专利权人的名义、地址更改。具体的程序,专利权人或者其代理机构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应的书面申请,比如《专利权变更手续》,并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更改的要求和理由。同时,可能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明、委托书等。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人的更改不会影响专利权的有效性,但是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更改,可能会导致专利权人无法正确行使专利权,比如无法收到专利局的通知、无法参加专利侵权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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