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在分割财产时,过错方应当少分财产。在离婚时,如果一方有过错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这就会导致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会少分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公平、合理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过错方起诉离婚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财产分割问题,不会因为某一方有过错而直接剥夺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过错方可能在分割财产时获得较少的份额,尤其是在子女抚养权、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具体来说,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另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过错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补偿性赔偿,旨在抚慰受害方因对方过错行为造成的心理伤害。
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收入、生活需要、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合理分配。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不属于分割范围,但需要明确区分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
因此,过错方起诉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并非简单地因为过错而少分或不分,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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