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房产是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且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借款买房,且房产只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则房产属于购房人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不得对该房产主张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借款用于购买房屋的情况。具体来说,如果借款用于夫妻双方共同购房,或者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则该借款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借款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借款,并且该房屋是婚前财产,或者借款用途明确为个人债务(如用于一方个人投资、学习等),则该借款可能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实际法律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借款的用途、债务的性质以及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因此,如果涉及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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