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
1、项目部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项目部却是法定的贵
公司法人在该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须是注册建造师担任)就是在该项目上的法人委托代表。所以,项目部的行为应视为法人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无论分包商A
公司无资质,在施工过程中如应A
公司责任而撞伤村民甲,A
公司应对村民甲承担全部责任;贵司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商,应为A
公司的行为向村民甲承担连带责任。3、项目部把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
公司的行为已触犯了《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建安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样,A
公司是无证违法承接。贵司和A
公司须接受政府行政处罚外,该分包
合同实质上自签订起就可经
法院判定为无效,但清算条款及连带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是有效的。故:
合同虽无效,但A
公司仍然应承担赔偿责任。贵司承担连带责任。在A
公司拒绝赔偿村民甲的情况下,贵司有先行代为赔偿村民甲的义务,之后再向A
公司追索。4、A
公司虽是B
公司下属的分
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虽有
营业执照但无施工资质,所以A
公司是不具备
合同主体资格的。而且,项目部是代表
公司,但A
公司在无资质和无授权的情况下是没有资格代表B
公司的,所以该
合同经
法院判断为无效是正确的。故问题1分包
合同不能认为是与B
公司签订的,贵司还是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5、如果B
公司是知悉或应当知悉A
公司签订
合同或履约的行为的,则B
公司应为A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否则,B
公司选择赔偿或不赔偿或赔偿一部分,因为,B
公司可认为A
公司负责人是隐瞒着B
公司的个人私自行为,B
公司按刑事案件先行向公安机报案,举报A
公司负责人串谋
诈骗公司财产或其他罪名,以定性为个人职务
犯罪,以及贵司在签订
合同中也犯有重大过错,故也须承担较大的责任的。6、关于“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贵司应为A
公司向村民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关于赔偿费的判定超出原告诉求应是合法的,法官即可按提供的收入证明及其他判定,也可参照所谓最低标准纠正原告的错误,往上或往下调整赔偿都属正常的事了。原告还可当庭追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