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首先,需要明确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股权是个人财产。
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通常有几种方式:一是直接分割,即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各自的股权比例;二是评估后分割,即请专业机构对股权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价值进行分割;三是折价或拍卖股权,由一方取得股权并支付相应的对价给另一方;四是双方协商一致,一方继续持有股权,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分割方式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协商结果,以及股权所代表的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在分割过程中,还需要考虑股权的流动性、公司运营状况等因素。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在分割股权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分割过程公平、公正,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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