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
公司资金;(二)将
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
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
股东会、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
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
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
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
公司秘密;(八)违反对
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