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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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以上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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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协议解除: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法定解除: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比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 逾期解除:如果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 违约解除: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 因欺诈解除: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受欺诈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6. 因重大误解解除:如果买卖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了重大误解,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7. 因政策调整解除:在某些情况下,如政策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卖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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