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
公司及其
股东的合法权益和
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
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
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
公司利益之上;他们必须为
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
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
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
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
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
公司进行违法行为。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
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
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
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
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
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
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
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
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
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
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6)致使
公司发行的
股票、
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
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7)其他致使上市
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主要包括:a、挪用
公司资金;b、将
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c、违反
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d、违反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
股东会、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e、未经
股东会
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
公司同类的业务;f、接受他人与
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g、擅自批露
公司秘密;h、违反对
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
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指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
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
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
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上市
公司的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
公司造成
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